備註:
1.房屋所有人請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2.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3. 經診斷皆勾選「是」者屬於供自住使用,如1-2項為「是」,第3-5項為「否」為非自住之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