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向本機關申報,稅額減少自當期生效;稅額增加、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
2.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