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 土地所有權人請於 9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 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3. 核准面積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 700平方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