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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房屋拆除請即向稅捐機關辦理停徵房屋稅
內  容: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表示課稅標的建物早已拆除,但無法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拆除日期,依規定只能從申報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以致多繳了房屋稅,影響其自身權益甚大。
該局提醒,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又不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地方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拆除房屋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及處理拆除廢棄物之資料等,依規定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是從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發  佈  時  間: 2016/1/30 上午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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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3211410         更新日期:113-11-21
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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