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之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實際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05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倘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例如: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准計畫完成使用、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等,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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