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 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檢附文件: (一)領有使用執照房屋,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房屋平面圖(含建物測量成果圖)、立面圖、剖面圖、面積計算式(如有公共設施者,請加附分攤協議書正本)並填寫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送本局所屬分局設立房屋稅籍。 (二)未領有使用執照房屋,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房屋所有人出具之承諾書、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土地使用同意書(納稅義務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及其他有關文件,並填寫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送本局所屬分局設立房屋稅籍。 (三)如裝設電梯請附貼妥印花稅票之電梯工程合約書影本。 三、以上辦理設籍過程中,視需要至現場實地勘查後設立稅籍、核定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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