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序號 | 申辦項目 | 免用憑證 | 憑證 | 應備證件 | 辦理天數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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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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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之印花稅繳款書及其應稅憑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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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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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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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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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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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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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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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彙總繳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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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繳印模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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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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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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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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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應備證件: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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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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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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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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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或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交付使用前(非彙總繳納案件)申請,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二、適用對象:(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者)
1.營利事業(含營業人、娛樂稅代徵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娛樂稅申報或查定稅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平均或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2.個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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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繳稅意願而無力一次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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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臺中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含原繳款書):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5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之證明文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5)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當期已申報任一期與前1年同期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及繳款書影本。
(2)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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