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
序號 | 申辦項目 | 免用憑證 | 憑證 | 應備證件 | 辦理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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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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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乙份 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請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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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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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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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注意事項: 1.機車汽缸總排氣量150cc以下者,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2.身心障礙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須繳納差額稅款。 3.臺中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4.臺中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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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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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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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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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退稅原因,分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重複繳納:各次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 停駛、報廢、繳銷、註銷: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車牌吊扣、吊銷:汽機車牌照吊扣(銷)執行單影本。
- 失竊註銷:車輛失竊報案證明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 免稅:免稅核准書影本。
- 扣押車輛者: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車種者: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行車執照影本。
- 辦理直撥退稅者,請另檢附車主名義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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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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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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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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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2.本年度稅款已繳納經核准免稅後有溢繳稅款者,請提供車主本人存摺影本,以利辦理直撥退稅。
上述應備證件,請將附件上傳或請影印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或所轄分局,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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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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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注意事項: 一、專供已立案社福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不受3輛之限制。 二、應備證件: (一)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照影本。 (二)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車輛正、側面及內部照片。 (三)公共團體須加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四)社福團體或機構須檢附組織章程、立案證明及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專供該團體或機構使用之證明影本,已辦理法人登記者,另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掛號郵寄或傳真送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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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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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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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限: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應備證件: (一)災害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證明) (二)有進廠維修者,另檢附車輛進出廠維修證明 (三)車輛已報停、報廢者,另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三、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掛號郵寄或傳真送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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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姓名或投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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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二、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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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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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應備證件: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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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受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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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二、應備證件:適用對象(營利事業或個人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
1.營利事業(含營業人、娛樂稅代徵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2.個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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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繳稅意願而無力一次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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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臺中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含原繳款書):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5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之證明文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5)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當期已申報任一期與前1年同期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及繳款書影本。
(2)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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