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序號 | 申辦項目 | 免用憑證 | 憑證 | 應備證件 | 辦理天數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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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地價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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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二、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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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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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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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地價稅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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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二、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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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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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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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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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二、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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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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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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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地價稅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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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二、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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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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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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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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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戶口名簿影本,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直系親屬,表列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請檢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夫妻非設同一戶籍時,檢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資料填寫完整者,可免附)
- 建物證明文件:(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2)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圖(表)。(3)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其他:(1)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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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會勘案件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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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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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益出租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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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申請應檢附: - 公益出租人核定函。
- 建物證明文件:(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2)其他證明文件。
- 租賃契約書影本。
- 其他:106年以前核定為公益出租人者,另檢附承租人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身分之證明文件。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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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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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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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改課田賦或田賦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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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附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及地籍圖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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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會勘案件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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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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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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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申請原因為出租時,請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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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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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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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土地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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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限: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災害證明文件影本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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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會勘案件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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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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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道路(或騎樓)用地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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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時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申請騎樓用地者,請檢附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份。(已註明房屋建號、門牌及基地坐落地段、地號,得免附建物證明文件 )
三、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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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會勘案件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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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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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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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乙份。 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請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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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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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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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適用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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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應檢附附件: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證明文件影本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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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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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開徵稅目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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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當年(期)應納稅額較最近一次重新規定地價調整前增加者,但課稅標的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部分,不適用之。
二、應檢附附件:當期地價稅繳款書。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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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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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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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申請更正地價稅地址、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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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二、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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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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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優惠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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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項申請應檢附: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 使用計劃書圖或使用執照影本。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已註明房屋建號、門牌及基地坐落地段、地號,得免附建物證明文件。)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二、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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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會勘案件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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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有繳納困難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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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二、應備證件:適用對象(營利事業或個人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
1.營利事業(含營業人、娛樂稅代徵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2.個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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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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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出境未回國期間無法返國,確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
2.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或 「 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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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繳稅意願而無力一次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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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臺中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含原繳款書):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5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之證明文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5)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當期已申報任一期與前1年同期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及繳款書影本。
(2)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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