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序號 | 申辦項目 | 免用憑證 | 憑證 | 應備證件 | 辦理天數 |
1
|
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
|
|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代理案件另附授權書及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繼承案件檢附與納稅義務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3
|
2
|
房屋稅籍證明申請
|
|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代理案件另附授權書及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繼承案件檢附與納稅義務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3
|
3
|
申請核發房屋稅繳納證明
|
|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代理案件另附授權書及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繼承案件檢附與納稅義務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3
|
4
|
申請房屋設籍
|
|
|
( 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未領使用執照者,請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 二 )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 三 )地下室及共同使用部分協議書正本 。
( 四 )未領建照執照或完工證明之房屋,請另附未辦保存登記 ( 所有權登記 ) 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承諾書(或切結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門牌證明、建物正、側面照片正本。
( 五 )若為鋼鐵造房屋,請檢附鋼鐵規格資料(如未檢附資料者,核實認定)。
( 六 )若裝設電梯,請附貼妥印花稅票之電梯工程合約書影本。
( 七 )其他有關文件。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20
|
5
|
更正房屋稅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投遞地址或房屋坐落地址
|
|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公司登記或門牌整編資料影本乙份。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5
|
6
|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
|
|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三、房屋坐落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前(9月22日以前)另案提出申請。
|
7
|
7
|
查詢房屋稅課稅現值
|
|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4
|
8
|
房屋稅退稅申請
|
|
|
1.申請書2.退稅相關證明文件
|
14
|
9
|
受災房屋損失勘查申請稅捐減免
|
|
|
應檢附證明(災害相片、證明文件)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7
|
10
|
海砂房屋稅捐減免申請
|
|
|
1.申請書2.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7
|
11
|
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減半申請
|
|
|
1.申請書2.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函3.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
|
7
|
12
|
低收入戶房屋減免申請
|
|
|
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7
|
13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
|
|
一、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應檢附附件: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證明文件影本或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
6
|
14
|
申請房屋拆除、焚毀、坍塌
|
|
|
申請書
|
7
|
15
|
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
|
|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 代理案件另附授權書及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繼承案件檢附與納稅義務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3
|
16
|
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繳納證明
|
|
|
1.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乙份。 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請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
7
|
17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應納稅額增加者適用)
|
|
|
一、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標準價格評定,致房屋稅當年應納稅額較最近一次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前增加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課稅標的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部分,不適用之。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應檢附附件:當期房屋稅繳款書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
6
|
18
|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有繳納困難者適用)
|
|
|
一、因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請。
二、應備證件:適用對象(營利事業或個人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
1.營利事業(含營業人、娛樂稅代徵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2.個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對象。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或其他收入減少情形,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且註明【線上申辦案件】及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800-000321)
|
6
|
19
|
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
|
|
一、申請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一)已辦保存登記房屋:免檢附文件。
(二)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一般申報案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繼承案件:(1)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2)繼承系統表(3)分割協議書(繼承持分不均者)(4)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
5天
|
20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業房屋停用(非強制停業)變更房屋稅率申請
|
|
|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
7
|
21
|
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繳稅意願而無力一次繳納稅捐)
|
|
|
一、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臺中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含原繳款書):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5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之證明文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5)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當期已申報任一期與前1年同期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及繳款書影本。
(2)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
6
|